(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岗岭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岗岭,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09号原告:黄岗岭,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吴少容、李可赵,中山市板芙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5号719、721房,组织机构代码67710152-4。负责人:陈建文,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培育,该司员工。原告黄岗岭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为安盛天平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静敏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岗岭委托代理人李可赵,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培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岗岭诉称:2014年5月19日,原告黄岗岭驾驶其所有的粤T×××××号车辆在中山市石岐区光明路一路段与第三人胡朝波驾驶的粤T×××××号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黄岗岭车辆侧翻严重受损。原告黄岗岭报警后交警部门扣车,并于2014年6月11日经调查后确认原告黄岗岭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原告黄岗岭向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报案,但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以原告黄岗岭车辆事发时行驶证未年检为由拒赔。在原告黄岗岭提车将车辆放置到修理厂拆检时,通知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定损,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拒绝参与定损。等待无果几个月后,原告黄岗岭于2014年9月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评估公司鉴定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24650元,并收取评估费1433元。为此,原告黄岗岭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岗岭车辆修理费24650元、评估费1433元,合计26083元;2.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黄岗岭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车辆行驶证、驾驶证;2.商业险保单;3.事故认定书;4.评估费发票;5.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6.车辆维修发票;7.车损评估时的现场照片;8.户口簿复印件。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限期限范围内,粤T×××××号牌车辆在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不计免赔。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对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但对于原告黄岗岭主张的车辆损失维修费及评估费26083元不认可,理由如下:一、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4年5月19日,原告黄岗岭向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报案时间为2014年6月13日,根据保险条款第22条以及第32条规定,出险时原告黄岗岭应当即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对超过48小时报案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偿。二、事故发生时,原告黄岗岭的车辆未按时进行年审,根据保险条款第9条的规定,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三、对于原告黄岗岭单方委托中山市正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书,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对其真实性及合理性不予认可,该鉴定书未考虑本次交通事故车辆的实际价值。该车辆在出险时只值18130元(新车购置价37000元-37000元×85个月×折旧率0.60%),鉴定结论的维修价格已经远远超出了该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当推定为全部损失。车辆维修后,保险公司如果承担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其车辆的残值应当归保险公司。四、本次交通事故标的车辆的车主为黄小磊,具有车辆损坏索赔权利的人应当为黄小磊,请求法院查清被告黄岗岭与黄小磊之间是何关系,是否存在保险利益。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保险条款;2.机动车保险投保单;3.保单抄件;4.报案信息表。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黄岗岭为黄小磊所有的粤T×××××小型轿车向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综合险等保险,安盛天平保险公司经审核同意承保,向黄岗岭出具了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车辆损失综合险全损保额为18130元,分损保额为37000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为37000元,登记日期为2007年3月23日,机动车种类为非营业客车,核定载客5人。2014年5月19日6时许,黄岗岭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沿中山市石岐区光明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径光明路红绿灯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与驾驶人胡朝波驾驶的沿长堤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粤T×××××号轻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胡朝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查证后认定,黄岗岭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山公交认字[2014]第B002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4年6月13日,黄岗岭就粤T×××××号小型轿车的出险向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报案,但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以黄岗岭未及时报案且保险车辆在事发时未年审为由,未派员到场查勘定损。黄岗岭遂自行委托中山市正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进行损失价格鉴定。2014年9月15日,该司作出《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该车辆更换零配件价格为16950元,修理项目价格为7700元,损失总价为24650元。黄岗岭因此支出了评估费1433元,并为维修该车辆支出维修费24650元。现该车辆已被修复并可正常使用,黄岗岭向安盛天平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庭审中经本院询问,黄岗岭表示: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报案,是因为没有意识到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前,保险车辆一直停放在扣车场。对于以上说法,黄岗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另外,黄岗岭在第一次庭审时提交了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该复印件显示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3月,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故认为该车辆未按时进行年审。庭后,黄岗岭提交了行驶证的另一页检验记录,该记录显示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3月。对于保险单上的分损保额高于全损保额,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解释为:如果该车辆多次出险,一年承保期内最高累计损失赔偿37000元,如果该车辆全损,最高赔偿是18130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安盛天平保险公司申请就涉案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实际价值以及事故发生后尚未维修前的残值进行鉴定。本院委托中山公量保险公估公司进行鉴定,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为此支付公估费2500元。中山公量保险公估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中估字(2015)第F6015号公估报告,结论为:1.粤T×××××号车辆该车同类车型及相同使用年份车辆的市场价为13500元左右;2.该车在事故后未修复前的残值为5355元;3.此次碰撞事故造成该车辆在公估基准日(2014年5月20日)的修复费用共计15703元。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对该公估报告无异议,黄岗岭认为车辆的实际价值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且车损价格应以其提交的中山市正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价格为准。另查,保险单所附《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金额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全损保额)和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分损保额),全损保额和分损保额分别适用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情形;全损保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全损保额不得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分损保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按以下方式之一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确定;(二)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分损保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全部损失是指保险保险车辆全部损毁、灭失或其修复费用达到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情形;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如全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本公司按(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交强险赔付)×(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核定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如全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本公司按(全损保额-交强险赔付)×(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核定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除全部损失以外的保险车辆损失均为部分损失;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核定保险车辆损失中扣除;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新车购置价是指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实际价值是指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值,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N×月折旧率,其中N为保险车辆自初次登记时开始至计算时已经过的期间(以月为单位),其中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算;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月折旧率为0.60%。又查,据黄岗岭提交的户口簿显示,黄岗岭与保险车辆所有人黄小磊为父子关系。本院认为:黄岗岭与保险车辆车主黄小磊为父子关系,属同一家庭的组成人员,对涉案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黄岗岭作为被保险人,在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处投保粤T×××××号小型客车的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成立财产保险合同关系。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黄岗岭迟延报案,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是否免责;二、保险车辆是否未按时年审,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是否免责;三、保险车辆是否应推定全损,安盛天平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关于焦点一。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2014年5月19日,但黄岗岭表示其没有意识到要报保险公司,故于2014年6月13日才通知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安盛天平保险公司遂认为其违反保险条款中要求在事发后48小时内报案的约定,因此拒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本案中,黄岗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亦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且黄岗岭称车辆一直停放于扣车场的说法虽没有证据证明但也符合常理。黄岗岭虽没有及时通知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但不影响对保险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确定,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以此拒赔,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焦点二。保险条款载明,保险车辆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公司免责。因黄岗岭在第一次庭审时提交的行驶证复印件显示保险车辆检验有限期至2014年3月,庭后补充提交了另一页检验有限期至2016年3月的记录,因此不清楚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是否有按时年审。退一步讲,即使该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按时年审,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故发生是由于黄岗岭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并非车辆技术性能发生问题所导致,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事由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次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应向黄岗岭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焦点三。黄岗岭与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约定车辆的实际价值为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值,该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即涉案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8130元(37000元-37000元×85个月×0.60%)。由于保险单已明确约定全损保额为18130元,但黄岗岭修复该车辆的费用24650元已超过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的实际价值,故应推定为全损,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应向黄岗岭赔付1813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现由于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应赔付的金额等于该车辆的保险价值,该车辆的全部权利应归于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但该车辆已被黄岗岭修复并正常使用,返还已无必要,故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应从赔款18130元中扣除该车残值5355元后,向黄岗岭赔付12775元。另外,黄岗岭因本次事故支出的评估费1433元,有相应的发票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接到该车辆出险通知后,怠于履行查勘定损等合同义务,黄岗岭基于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自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定损并无不当。黄岗岭因此而支出的评估费1433元,以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申请残值鉴定所支出的评估费2500元,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由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承担。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应向黄岗岭支付保险金合计14208元。综上,黄岗岭的诉请中有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理据不足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岗岭支付保险金14208元;二、驳回原告黄岗岭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元(原告黄岗岭已预付),由原告黄岗岭负担206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46元(该款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黄岗岭);评估费2500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已预付),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嘉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关颖桃钟金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