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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谢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314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辩护人胡可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兆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素娟、人民陪审员刘刊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4月,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李某华(在逃)、谢某林(在逃)先后三次在桃江县鸬鹚渡镇以“骰子堡”形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39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月23日至27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李某华、谢某林在桃江县鸬鹚渡镇玉溪村租用何某民家民房以“骰子堡”形式开设赌场5天,抽头渔利15000余元。2、2015年4月初,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李某华、谢某林在桃江县鸬鹚渡镇板溪村租用李春红家民房以“骰子堡”形式开设赌场2天,抽头渔利3000余元。3、2015年4月10日至16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李某华、谢某林在桃江县鸬鹚渡镇板溪村租用李某良家民房以“骰子堡”形式开设赌场7天,抽头渔利21000余元。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4月,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李某华(在逃)、谢某林(在逃)先后三次在桃江县鸬鹚渡镇以“骰子堡”形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39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月23日至27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李某华、谢某林在桃江县鸬鹚渡镇玉溪村租用何某民家民房以“骰子堡”形式开设赌场5天,抽头渔利15000余元。2、2015年4月初,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李某华、谢某林在桃江县鸬鹚渡镇板溪村租用李春红家民房以“骰子堡”形式开设赌场2天,抽头渔利3000余元。3、2015年4月10日至16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李某华、谢某林在桃江县鸬鹚渡镇板溪村租用李某良家民房以“骰子堡”形式开设赌场7天,抽头渔利21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桃江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了本案案发情况。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了桃江县公安局扣押了从被告人谢某某住宅检查出的人民币12万元及用于记载赌场一天开支的纸条两张的情况。3、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身份信息,证明了其身份情况。4、同案人及参赌人员的户籍身份信息,证明了他们的身份情况。5、赌场开支纸条证明了谢某某开设赌场一天费用开支的情况。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杨战荒和李某良已接受公安行政处罚。7、(2006)桃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2011)桃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了被告人谢某某2006年曾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8、呈请退换被告人谢某某暂扣款12万元的报告书、委托书、谢旺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银行卡复印件,证明了被告人谢某某委托其儿子谢旺前往桃江县公安局办理了退还12万元暂扣款的情况。9、同案人谢某林的在逃情况说明,证明了同案人谢某林案发后已外逃。二、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辨解被告人谢某某对本案事实供认不讳。三、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良、何某民、张某华的证言,证实了谢某某等人在他们家开设赌场的情况。2、证人尹某良的证言,证实了谢某某、李某华、谢某林多次开设赌场,他在赌场帮他们看场子的情况。3、证人杨某荒的证言,证实了她在谢某某、李某华开设的赌场赌博的情况。四、辨认笔录李某良辨认出在他家开设赌场的谢某某、张某元、李某华。杨某荒辨认出开设赌场的谢某某、李某华及放高利贷的谢祖云。五、检查笔录证实了在被告人谢某某住宅的一个黑皮包内检查到用于赌场开支的纸条两张及人民币12万元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均为有效证据,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因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谢某某刑期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员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兆斌审 判 员  丁素娟人民陪审员  刘刊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