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柳州市兽医卫生化制场与柳江县拉堡镇华丽建材经营部、莫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兽医卫生化制场,柳江县拉堡镇华丽建材经营部,莫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2442号原告柳州市兽医卫生化制场,住所地:住柳州市石烂路。法定代表人韦海勇,该场主任。被告柳江县拉堡镇华丽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68号。经营者韦素荣,女,住柳江县。被告莫安,男,住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兽医卫生化制场诉被告柳江县拉堡镇华丽建材经营部、莫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兽医卫生化制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兽医卫生化制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兽医卫生化制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兽医卫生化制场负担。审判员 郏鹏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