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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XX与方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方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180号原告:XX。被告:方军红。原告XX与被告方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方军红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2日,方军红向XX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半年内归还,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军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XX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10月3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0元(已减半),由被告方军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欣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