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始兰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始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80号罪犯黄始兰,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麻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始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91号刑事判决,改判黄始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提讯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黄始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黄始兰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黄始兰假释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始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多次获奖励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67.3分。2013年5月缴纳罚金三千元,本次缴纳罚金七千元。上述事实,有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的证明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始兰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罚金,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始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