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高彩琴与陈新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高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2年农历6月4日举行婚礼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永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