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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叶志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叶志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林肖。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勇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志勇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叶志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锡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