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傲英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新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傲英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326号原告福建省新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希,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傲英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杨繁。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新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傲英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傲英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名下所有的等值其他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197585元。原告福建省新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提供陈希、魏某某共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群众路190号帝登花园X#楼XXX单元房屋产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福建傲英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7585元的财产。立即查封、冻结陈希、魏某某共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群众路190号帝登花园X#楼XXX单元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XXX-1、榕房权证R字第XXXXXXX-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芙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