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友荣与林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荣,林宏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陈友荣,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下街3巷1号。委托代理人:阮雄辉,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宏安,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住澳门高士得大马路啤利刺街112号越秀花园34A。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荣诉被告林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友荣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宏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撤诉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陈友荣承担。审 判 长 吕韶海审 判 员 许 东代理审判员 郭亮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茹彤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