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书红与被上诉人薛全友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书红,薛全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红,女。委托代理人王卫军,男。委托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全友,男。委托代理人孔宪龙,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书红因与被上诉人薛全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由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14)北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刘书红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书红以本案已与另一起案件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书红撤回上诉是对自己上诉权利的处分,其撤回原审起诉也是对自己起诉权利的处分,均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刘书红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刘书红撤回上诉;二、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刘书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122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刘书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刘书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