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民小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泌民小字第00216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原告代理人李春,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住马庄下**号。被告梁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