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悦与凉山州众和信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曹春、李小林、王霖生、常庆春、邓强、田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悦,凉山州众和信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曹春,李小林,王霖生,常庆春,邓强,田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杨悦,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明,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明忠,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凉山州众和信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址:西昌市碧海蓝天S2幢4层2号。法定代表人曹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曹春,男,46岁。被告李小林,男,49岁。被告王霖生,男,56岁。被告常庆春,男,52岁。被告邓强,男,43岁。被告田静,男,46岁。原告杨悦诉被告凉山州众和信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曹春、李小林、王霖生、常庆春、邓强、田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悦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黄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