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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被执行人王鹏。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宪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