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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相斌、郑小平与郑州楠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054号原告李相斌,男,汉族,1961年2月20日出生。原告郑小平,女,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被告郑州楠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259号明桦苑B座802号法定代表人林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斌、郑小平诉被告郑州楠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相斌、郑小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相斌、郑小平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霞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相斌、郑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成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斐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