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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执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刘昕、刘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国,刘昕,刘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366-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国,男,生于1965年8月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刘昕,男,生于1978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刘加贵,男,生于1946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杨建国与刘昕、刘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乐至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建国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加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刘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昕在乐至县天池镇有成套住宅一套,被执行人刘加贵在乐至县双河场乡有非成套住宅一套、被执行人刘加贵享有在乐至县双河场乡非成套住宅一套6.25%所有权,除此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房产信息;在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刘加贵在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河场分社有存款7175.04元,本院已依法冻结,除此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信息;在乐至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昕有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刘加贵有小型汽车一辆,除此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加贵对乐至县通旅镇享有的到期债权69000元、对乐至县通旅镇享有的到期债权210000元、对乐至县通旅镇享有的到期债权771196.4元、对安岳县享有的到期债权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建国书面表示对二被执行人的住房和车辆暂不采取强制措施。2015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杨建国与被执行人刘加贵达成还款协议。达成协议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刘加贵对安岳县大埝乡享有的到期债权1000000元的冻结。被执行人刘加贵于2015年9月30日按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杨建国支付了210000元。执行人员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3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仲明审判员  付建三审判员  谭开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