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05号原告:许某,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沈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沈某离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100元,合计3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 判 长 林 艺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人民陪审员 徐振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戎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