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蒋飘与被告刘滔、刘俊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飘,刘滔,刘俊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13号原告蒋飘。被告刘滔。被告刘俊凯。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戴家坪路电机路口8号门面。负责人胡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勤,该单位法律顾问。原告蒋飘诉被告刘滔、刘俊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哲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袁艺玲、朱伶俐组成合议庭,2015年5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向被告刘滔、刘俊凯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15日,原告蒋飘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滔、刘俊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飘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蒋飘负担。审 判 长 王哲博人民陪审员 袁艺玲人民陪审员 朱伶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姚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