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1与常×1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常×1,常×2,张×2,张×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693号原告张×1,男,1934年4月14日出生。被告常×1,男,45岁。被告常×2,女,49岁。被告张×2,男,57岁。被告张×3,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诉被告常×1、常×2、张×2、张×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曼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