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汉英与陶汉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汉英,陶汉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49号申请人王汉英。被申请人陶汉钢。申请人王汉英因与被申请人陶汉钢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陶汉钢的银行存款33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案外人王汉杰提供其位于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31街坊74门13号的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青字第××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陶汉钢的银行存款33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2、查封王汉杰位于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31街坊74门13号的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青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劲审判员 袁少稳审判员 龚雨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