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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根明与方小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根明,方小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907号原告:徐根明(又名徐的民),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瓦工),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齐政,安徽雷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小明,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包工头),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徐根明与被告方小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根明的委托代理人齐政、证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小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根明诉称:2013年4月,被告在上海承包建设一栋楼房,其将该栋楼房的楼梯及门窗粉刷工程发包给原告,工资一共3万余元,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工资16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2014年元月2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讨,被告称工程款未结算,暂无钱支付,遂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并口头承诺在二、三个月内付清,但此后原告一直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资1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徐根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自然身份情况;2.望江县凉泉乡太华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出具的欠条所载明的“徐的民”与本案原告徐根明系同一人;3.被告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然身份情况;4.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16000元的事实;5.宋树友出具的证明(附证人户口本复印件)、周某的调查笔录(出庭作证)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属实。被告方小明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对证据的分析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本案基本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方小明所欠原告徐根明劳动报酬16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足以认定,被告应当依法及时支付,故本院对原告之诉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徐根明工资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方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中楼代理审判员  马海燕人民陪审员  查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德成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