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刑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美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美祥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24号罪犯王美祥,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0日作出(2005)怀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美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43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7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该案发回重审并指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8)长中刑一初字第0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王美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8189.2元(已付45400元)。2012年4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犯罪王美祥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5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王美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王美祥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美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19.3分;被评为2014年监狱劳积,奖励考核分10分。该犯本次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美祥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本次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对其所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美祥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