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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少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甲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梁某甲,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岳克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明乐,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胡某乙,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陶元成,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于2015年10月16日以被告胡某甲自杀身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审判员  倪有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先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