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9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仲香与李旭东、段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香,李旭东,段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960-2号原告刘仲香。委托代理人温小彬,张家口市宣化区天泰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旭东。被告段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香诉被告李旭东、段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香撤回对李旭东、段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刘仲香负担。审 判 长 赵东明人民陪审员 姚春鹂人民陪审员 王 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