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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赵银明、河北天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赵银明,河北天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622号原告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58号。法定代表人卢立新,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志斌,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银明,职工。被告河北天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井店镇老爷庙村东。法定代表人赵银明,任公司执行董事。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银明、河北天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6元,由原告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永成审 判 员  杨彦波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