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程志清与富阳吉欣金属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清,富阳吉欣金属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3116号原告:程志清,浙江省宁海县岔路镇三头程村3组26号。被告:富阳吉欣金属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雄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志清诉被告富阳吉欣金属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志清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志清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志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0元,由原告程志清负担。审 判 员 窦颖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