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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礼柏与雷著强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礼柏,雷著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8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礼柏,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代理人:夏祥明,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著强,男,畲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代理人:刘炳城,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礼柏因与被申请人雷著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礼柏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偏差,错误认为陈礼柏与团一经济合作社、团二经济合作社、团老经济合作社、团新经济合作社所签订的《乌泥塘村禁岭承包合同》只有经过人民政府的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陈礼柏对土地进行了大量人力物力投入,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理应获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据此,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雷著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雷著强提交书面意见称:陈礼柏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根据陈礼柏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礼柏是否取得禁岭山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陈礼柏非乌泥塘村村民,在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在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其承包合同尚未生效,二审法院认定陈礼柏尚未取得禁岭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对其主张雷著强停止侵害、恢复林地原状等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陈礼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礼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洪望强代理审判员  闵 睿代理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