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兴山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兴山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刘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200元,但原告刘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双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