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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兴山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兴山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刘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200元,但原告刘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双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