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爱梅与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梅,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726号原告:刘爱梅,女。委托代理人:刘芹,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新志,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李式彬。委托代理人:燕鹏程,系被告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梅诉被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梅于2015年10月16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爱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