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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代德梅与姚峰、何其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73-1号申请人:代德梅,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姚峰,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何其美,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田辉,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杨思群,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人代德梅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25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代德梅和代海梅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北侧营业房(产权号分别为房地权凤字第2009130号和房地权凤共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代德梅和代海梅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北侧营业房一套。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练君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