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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4)方执字第49号梁向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向前,谭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方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梁向前,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被执行人谭永华,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向前与被执行人谭永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谭永华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永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遂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谭永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廖凯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