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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立指字第08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夏光军诉被告北京门头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立指字第08645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夏光军诉被告北京门头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门头沟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5年门民初字第03705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该院系涉案工程的建设方,被告门头沟建筑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总包单位,该院与涉案工程及被告门头沟建筑公司存在相关利害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该院系涉案工程的建设方,但本案在法律上与其并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夏光军诉被告北京门头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