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杨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870号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章焰,该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慧,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杰,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女,生于1973年11月9日。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宗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芷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