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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被告王长生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王长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负责人刘俊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艳林,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贵廷,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生,男,1941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被告王长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辛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