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西安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赵立松保证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赵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周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学清,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贞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立松,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丽萍,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赵立松之姐。上列当事人之间保证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立松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213438.91元,利息3857元,承担律师费11300元,案件受理费463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4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立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赵立松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临潼区桃园路浦江骊景天下12层F120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213**,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以35万元折价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西安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费3407元及房屋评估费2000元均由被执行人赵立松承担,本案执行标的为235830.91元;(2014)临潼执字第00288号案件涉案当事人相同,故两案合并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4179.86元,两案标的合计为250010.77元。申请执行人西安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应退还被执行人赵立松99989.23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赵立松负担。故应终结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