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1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晶与唐员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276-1号申请执行人:孙晶。被执行人:唐员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晶与被执行人唐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但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2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