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赖雪兰与广西灵山县乐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雪兰,广西灵山县乐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赖雪兰,灵山县灵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根良,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勇,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被告广西灵山县乐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金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乐全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占琴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雪兰诉被告广西灵山县乐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雪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赖雪兰负担。审判员 李智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春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