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武惠荣妨害公务、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惠荣,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西平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5年7月1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惠荣犯妨害公务、开设赌场罪一案,向本院提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袁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惠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7月5日14时许,西平县公安局重渠派出所民警郭某接到报警称,中铁十一局西平县重渠乡项目部物品被盗窃,民警郭某对该案进行调查时,被告人武惠荣辱骂郭某,用电动车朝郭某腿上撞,并将郭某脸部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郭某的损伤属轻微伤。另查明,2015年8月20日,郭某亲笔书写谅解书一份,对武惠荣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武惠荣供述,证人云某、郭某、常某、朱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武惠荣在西平县重渠乡敬庄村委其经营的超市内放置两台赌博机,吸引周围及过往群众参与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2015年7月16日,武惠荣经营的两台赌博机被西平县公安局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武惠荣供述,证人武某、于某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证明,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认定上述事实还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惠荣辱骂、殴打出警的公安干警,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武惠荣又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他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惠荣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永强审判员 王 峥审判员 张欣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孟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