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少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蒋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蒋某,城镇居民。被告邓某,城镇居民,本案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与被告邓某已经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胥沛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