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蒋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蒋某,城镇居民。被告邓某,城镇居民,本案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与被告邓某已经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胥沛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