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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终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桂兰与广元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终字第6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桂兰,女,汉族,生于1947年2月5日。委托代理人钱永贵,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0日,浙江省温州市人。系赵桂兰之女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马兵,院长。上诉人赵桂兰与被上诉人广元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赵桂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桂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桂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徐朝武审判员 左月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