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法民初字第07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重庆鹏源鞋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制革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7002号原告重庆鹏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凉亭西路107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0434-9。法定代表人汤萍。委托代理人李建军,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制革厂,住所地合川区合办处凉亭西路97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0736-3.法定代表人陈位兰。委托代理人张永红,重庆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鹏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制革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鹏源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鹏源鞋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鹏源鞋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鹏源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鹏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丽代理审判员 刘 言人民陪审员 曾令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