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玉江、王标与葛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江,王标,葛永,王凤军,孙继远,胡飞,蒙城县楼山现代农业合作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59号原告:黄玉江,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王标,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利辛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健,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永,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蒙城县。被告:王凤军,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孙继远,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太和县。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子飞,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凤民,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飞,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楼山现代农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明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江、王标诉被告葛永、胡飞、王凤军、孙继远、蒙城县楼山现代农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永、胡飞、王凤军、孙继远、蒙城县楼山现代农业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江、王标撤回对被告葛永、胡飞、王凤军、孙继远、蒙城县楼山现代农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玉江、王标负担。审判员 柳红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