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振虎与张锦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虎,张锦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徐振虎。被告:张锦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虎与被告张锦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振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振虎负担。审 判 长 李美琴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人民陪审员 徐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