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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振虎与张锦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虎,张锦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徐振虎。被告:张锦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虎与被告张锦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振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振虎负担。审 判 长  李美琴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人民陪审员  徐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