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5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春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5014号罪犯黄春,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资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黄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黄春减刑十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29.9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春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龙显雄审判员龙新国审判员黄仲奇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