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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4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闻××与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422号原告闻××,农民。被告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闻××与被告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闻××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闻××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