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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7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浩与四川贝尔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四川贝尔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四川贝尔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四川贝尔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澄江街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7922号原告李浩。委托代理人蒋勇三。特别授权。(原告单位推荐员工)被告四川贝尔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何杰,职务不详。被告四川贝尔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澄江街药店,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何杰,职务不详。原告李浩与被告四川贝尔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四川贝尔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澄江街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浩负担。审判员  古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义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