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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陆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陆某。委托代理人陆某。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0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子女探视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现申请执行人潘某以避免矛盾、减少对子女影响为由向本院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崇民初字第0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永斌审判员  王明华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