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廖某甲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法刑初字第00263号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甲,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取保候审。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农历正月初四晚,被告人廖某甲与刘某某(另案处理)、葛某某、彭某某等人在巫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梁某某经营的小卖部,以“炸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次日凌晨,赌博结束后,刘某某提出赌博所使用的扑克牌系假牌,声称要验牌。葛某某承认赌博所使用的扑克牌是自已提供给梁某某小卖部的假牌。廖某甲称其向刘某某、彭某某借的7000元钱输了,刘某某和廖某甲威胁葛某某必须解决好此事。葛某某补偿给廖某甲6900元,廖某甲将该款还刘某某3000元、还彭某某3900元。刘某某和廖某甲要求葛某某另支付4万元。葛某某向梁某某借款2万元交付给二人,并出具一张金额2万元的借条。随后刘某某给廖某甲分得9100元。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廖某甲在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长途汽车站候车室被公安民警抓获。2015年7月6日,被告人廖某甲退赔赃款10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受害人葛某某的陈述;证人彭某某、梁某某、王某某、郝某某、廖某乙等人的证言;扣押、发还清单、借条、辩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本案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口头或书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朝阳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