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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金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兰,张燕琴,张永传,孙玉炳,张培东,张梅桂,张琼珠,张银恋,张素棉,张玉苑,李金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庄兰,女,1940年4月19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张燕琴,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永传,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孙玉炳,男,1975年4月4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培东,男,1977年7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梅桂,女,1960年10月22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张琼珠,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张银恋,女,1965年6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张素棉,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张玉苑,女,1973年2月5日出生,德化县人。上述十申请执行人的共同代理人张培东,男,1977年7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系申请执行人的亲属。被执行人李金掌,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金掌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赔偿款110473.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东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