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全与孙建辉、王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全,孙建辉,王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初字第5251号原告孙全,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集文,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辉,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丽敏,女,32岁,汉族,农民。原告孙全与被告孙建辉、王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海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建辉、王丽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从2014年至2015年二被告从原告处分三次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每次借款都约定利息为每月一分五厘,都出具了借据,现在产生利息为1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被告索要,但是二被告拒绝偿还,原告才予以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以上欠款及利息。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欠据3枚,内容分别为2014年11月19日借款40000元,2015年2月14日借款40000元,2015年2月14日借款40000元,三次月息都为1.5%。证明被告欠款及原告主张利息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被告孙建辉、王丽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孙建辉与被告王丽敏系夫妻关系,因开粉坊购买原材料于2014年11月19日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月息1.5%;2015年2月14日当天从原告处分两次共计借款80000元,每次40000元,月息为1.5%。被告孙建辉为原告出具欠据三枚。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利息1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客观存在,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孙建辉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被告经原告索要应及时偿还。原告孙全与被告孙建辉约定月利率1.5%,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孙建辉与被告王丽敏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丽敏应该对此笔借款承担给付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建辉、王丽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全借款120000元,利息15600元(40000元×1.5%×8个月×2+40000元×1.5%×10个月=15600元)。二、驳回原告孙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保全费1120元,均由二被告孙建辉、王丽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燕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