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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赵云虎与杨志刚、赵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虎,杨志刚,赵光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853号原告赵云虎。被告杨志刚(小名杨玉全)。被告赵光辉,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虎诉被告杨志刚、赵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云虎负担。审 判 长  杨 萍人民陪审员  李成英人民陪审员  薛云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