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赵云虎与杨志刚、赵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虎,杨志刚,赵光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853号原告赵云虎。被告杨志刚(小名杨玉全)。被告赵光辉,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虎诉被告杨志刚、赵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云虎负担。审 判 长 杨 萍人民陪审员 李成英人民陪审员 薛云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